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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重点产业企业的意见(试行)》洪办文〔2017〕1号
日期:2017-03-08 字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印发《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重点产业

企业的意见(试行)》及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办文〔2017〕1号

各街党工委和办事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重点产业企业的意见(试行)》《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总部(楼宇)经济、商贸及电子商务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科技创新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

发展文化创意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洪山区委办公    

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重点产业企业的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能级,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重点产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中所称的“重点产业”是指契合洪山区资源条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市场潜力的产业类别。具体包括:总部(楼宇)经济、科技创新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金融产业、商贸及电子商务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本意见所涉及的支持对象,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在洪山区。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总部(楼宇)经济发展

1.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对在我区注册并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开办费支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行业排名前100名的且功能为亚太区及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功能为全国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功能为华中区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功能为省级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外币投资设立总部的企业,折算成本币执行。

2.经营规模支持。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期限为3年。

3.办公用房支持。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新购建和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资金支持。

4.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新建可租赁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甲级标准写字楼以及新建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的,给予项目开发主体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楼宇经营主体通过招商,引进企业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每年按不低于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总部企业,给予楼宇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5金融企业总部的认定与支持政策按市、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执行。重点产业领域外对本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也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支持重点产业做大做强

1.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1)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研发中心,创建创新平台、战略联盟,布局全球创新网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对成长性好的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精准化扶持。

3)对开展产学研合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4)对申请、获得专利权,专利技术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代理,创制技术标准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5)支持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建设孵化器、创业特区、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的运营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6)对科技金融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发展。

1)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总部和人工智能企业、大数据企业发展。对引进的企业给予购房补贴、房租补贴和区级财政留存增量部分补贴。对获批为国家、省、市级信息软件园、大数据产业园和人工智能产业园(基地)和园区内引进企业给予补助。

2)对首次成长为规模的工业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快速成长企业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获得各类资质给予一定奖励;对入选市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比一配套奖励;对信息技术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进行补助;对企业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性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年度利息进行补助。

3)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提升宽带接入能力和云计算应用水平;鼓励制造企业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工业企业开展“互联网+”示范应用;大力支持“独角兽”企业(估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初创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提升两化融合能力。

3.支持金融企业发展。

1)支持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对落户洪山区且经“一行三会”及其地方分行、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对设立要素市场、企业上市及重组上市公司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3)支持新金融企业发展。对入驻洪山区的股权投资机构、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质机构等新金融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4.支持商贸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年销售额规模在50亿元及以上的大型商贸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年国际贸易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贸易企业,按其国际贸易额规模给予资金支持。

5.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创意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对建设、运营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3)对文化创意产品获奖或在主要媒体播放,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三)鼓励中介招商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洪山区以外的投资者来我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区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不含国家公务人员)。

对直接引荐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排名前100名企业来洪山区投资的中介人,经认定,按照其引荐企业亚太区总部及以上、全国总部、华中区总部、省级总部四个等级,分别给予中介人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直接引荐其他对洪山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企业的中介人,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四)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

对重点产业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并在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1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资金支持人数最多10人;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资金支持人数最多20人;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资金支持人数最多30人。

(五)对洪山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支持程序

(一)资金来源

根据区财政局《区域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本意见所涉及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实施管理,区金融办、区发改委、区科经局、区商务和旅游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安排使用。

(二)政策申请

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政策申请的统筹实施,具体申请流程为:企业向归口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归口职能部门据实评估后拿出初审意见,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企业支持政策申请以一个财政年度为单位(含2016年),随时受理,原则上每双月集中审核一次,审核通过的企业申请,由区商务和旅游局及归口职能部门集中备案。

(三)政策兑现

具体兑现流程是: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对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的批复意见,经审核后按程序实施兑现并回告归口职能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每季度将兑现奖励情况公布。

四、监督落实

(一)申请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支持资金将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享受奖励期间若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在承诺期内,如企业工商、税务关系从洪山转出的,已享受奖励需按原发放途径予以退还。

(二)本意见所指区级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入库缴纳的增值税等产生的区级财政实际收入。

(三)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同步实施。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洪山区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洪政〔2012〕23号)废止。试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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